發布時間:2023-03-24 09:00:00
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原《標準》無建筑面積的規定,主要規定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后簡稱“面積計算規范”)。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則《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同樣,在本規范約束的范圍。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請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中,以下幾個關于建筑面積的理解。
(1)對于3.0.1條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各計算。”的定義,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的數值?
(2)對于(1)中的“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如果這棟樓為N標準層,并且每層的建筑戶型設計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層樓分攤的基底面積是不是應該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義的建筑面積?
(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臺在主體結構內”,與陽臺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
2021-09-23 回復:
1.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面積不能夠等同于基底面積;
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中沒有關于面積分攤的規定;
3.主體結構內陽臺與陽臺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
可以看到:
1、建筑面積的由原來的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表述“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調整為新規范表述“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明確總建筑面積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建筑面積與高度
3.1建筑面積
3.1.1 建筑面積應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2 總建筑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
3.1.3 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3.1.4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在 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1 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 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
4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
3.1.5陽臺建筑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6 下列空間與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
無頂蓋的建筑空間;
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上的構(配)件;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間;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間;
獨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類構筑物。
3.1.7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按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8功能單元使用面積應按功能單元內各功能空使用面積之和計算。
3.1.9 功能單元建筑面積應按功能單元使用面積、功能單元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功能單元內陽臺面積之和計算。
二、關于陽臺建筑面積: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可以看到:關于陽臺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已經發生改變,單看3.1.5條表述為“圍護設施”,后款表述為“陽臺封閉”情形,實則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陽臺封閉”的狀態、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但,值得注意的是與房產測量規范進行了有效銜接。《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說明3.0.21 建筑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臺在主體結構內”,與陽臺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2021-09-23 回復:3.主體結構內陽臺與陽臺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而行業內知道的《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規定陽臺就是按封閉狀態來計算。
8.2.2 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a)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b)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c)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d)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e)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8.2.3 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a)層高小于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募墻、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
c)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e)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f)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h)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i)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j)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3.1.4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在 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1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
4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
3.1.5陽臺建筑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同時,還應繼承《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對于“圍護結構”、“圍護設施”的定義: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三、關于室外設計地坪: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3.1.3條首次將“室外設計地坪”作為,衡量地上與地下的分界,表述為“室外設計地坪”情形,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室外地坪”的錯層設計、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3.1.3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四、關于不應計算建筑面積情形: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可以看到:《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3.1.6 下列空間與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于 2.20m的建筑空間;
2、無頂蓋的建筑空間;
3、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上的構(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間;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間;
6、獨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類構筑物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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